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1年11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057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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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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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或法人股東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者,其代表人自己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得併入前條持有股份總額中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