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1年11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1年11月15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三字第005773 號令修正發布第 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下列成數:
    1. 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
    2.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3. 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七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4. 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2. 公開發行公司選任之獨立董事、監察人,其持股不計入前項總額;同時選任獨立董事二人以上、獨立監察人一人以上者,獨立董事、監察人外之全體董事、監察人依前項比率計算之持股成數降為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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