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6年5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6年5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三)字第0 292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在任期中轉讓股份或部分解任,致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第二條所定之成數時,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應於一個月內補足之。
  2. 公司於每月十五日以前,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彙總向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報其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數變動情形時,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有低於第二條所定成數者,應即通知全體董事或監察人依前項所訂期限補足,並副知本會。
  3. 第一項之期限,自本會或公司通知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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