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6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6年5月13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86)臺財證(三)字第0 2921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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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左列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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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實收資本額在三億元以下者,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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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三億元在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一。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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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十億元在二十億元以下者,其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七.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七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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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實收資本額超過二十億元者,全體董事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全體監察人不得少於百分之0.五。但依該比例計算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所持有股份總額低於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者,應按前款之最高股份總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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