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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發佈日期
民國83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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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所持有之記名股票,以股東名簿之記載或送存證券集中保管之證明為準。但其已轉讓,而受讓人尚未辦理過戶手續者,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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