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93條 (清算完結之聲報)
  1.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2.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