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89條 (聲請宣告破產)
  1.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2.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3.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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