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0條 (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1.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1.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五年者。
    2.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3. 三、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4.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6.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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