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93年12月27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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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得公告暫停該受益憑證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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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終止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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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規定按期申報並公告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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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理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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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價格波動過度劇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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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權過度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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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交量過度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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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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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公告恢復,並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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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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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規定,於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