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EN
發佈日期 民國93年12月27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得公告暫停該股票之融資、融券交易,或在本會所定之範圍內,調整其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並報本會備查。
    1. 一、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全額交割者,或上櫃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為應先收足款券者。
    2. 二、上市或上櫃股票停止買賣者。
    3. 三、上市或上櫃股票終止上市或上櫃者。
    4. 四、上市或上櫃股票每股淨值低於票面者。
    5. 五、上市或上櫃股票有鉅額違約情事且融資或融券餘額達一定比率者。
    6. 六、股價波動過度劇烈者。
    7. 七、股權過度集中者。
    8. 八、成交量過度異常者。
    9. 九、其他不適宜繼續融資融券交易之情事者。
  2. 依前項暫停融資融券交易或調整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者,於暫停或調整原因消滅時,由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恢復,並報本會備查。
  3. 前二項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由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擬訂,並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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