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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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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2年1月3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7781號令修正公布第154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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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7條
(債權之申報及效力)
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
公司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應準用前項規定申報,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行使其權利。
前二項應為申報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之。但重整計劃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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