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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1月4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五第二項,及本公司綜合交易帳戶作業要點參、四關於申報時限規定者,本公司得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2. 證券商不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時間輸入融資融券結算資料,本公司課以過怠金,超過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超逾一小時以上,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3. 證券商違反第一百零四條第五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本公司依下列標準課以過怠金,但證券商就其應付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之遲延交付提出無故意或過失之證明者,本公司得視個案情節減免過怠金:
    1. 一、超過一小時以內,遲延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新臺幣四億元以下者,課新臺幣六萬元;超過新臺幣四億元至十二億元者,課新臺幣十二萬元;超過十二億元至二十億元者,課新臺幣十八萬元;超過二十億元者,課新臺幣二十四萬元;
    2. 二、逾一小時以上,遲延交付之交割借券擔保金、交割價款在新臺幣四億元以下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二萬元;超過新臺幣四億元至十二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四萬元;超過新臺幣十二億元至二十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六萬元;超過新臺幣二十億元者,每超過一小時,增課新臺幣八萬元。
  4. 前三項過怠金,證券商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二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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