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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10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違反本作業辦法相關規定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本公司得函請該公司改善、並得要求該公司、簽證會計師或主辦證券承銷商提出改善措施函復本公司。另得視其情節輕重,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新臺幣三萬元,個案情節重大者並得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之四第一項、第五十條之九第一項規定,變更其上市有價證券交易方法或停止其買賣。
  2. 前項違約金之處罰,如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新臺幣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
  3. 第一上市公司或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經依本作業辦法處以違約金者,該公司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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