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3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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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查核第一上市公司及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如發現有下列事項即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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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情事且有深入查核之必要者,將其列為財務報告審閱之受查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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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本公司營業細則相關規定時,即依規定予以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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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現有重大缺失或有主管機關「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四十三條各款之情事者,必要時本公司得陳報主管機關洽請受查公司委託會計師專案審查並出具審查報告。如查核發現會計師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三章第三節「會計師專案審查」規定執行者,得函請會計師注意辦理並副陳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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