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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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經本中心依前條規定通知注意改善後一年內再因同一事由違反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三萬元至壹拾萬元之違約金;其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依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理。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