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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於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初次上櫃滿一個月後得自行申請註銷未流通在外發行單位,註銷後之權證發行單位不得低於初次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五。但最新履約價格或點數達到價內百分之二十(含)以上者,證券商得於事實發生日及次一營業日自行申請註銷未流通在外發行單位,註銷後之權證發行單位不得低於初次發行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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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國內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為連結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其發行單位所表彰之認購(售)標的證券總股數達該標的證券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扣除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列各目股份或存託憑證上櫃單位百分之二十以上,於距其到期日二個月內流通在外發行單位低於實際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十或百分之五者,除依據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評等辦法規定所發行之權證暨可展延下限型認購權證(牛證)及上限型認售權證(熊證)不適用外,證券商應於事實發生日次一營業日起二個營業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註銷上櫃認購(售)權證發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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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動在外發行單位低於實際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十者,應註銷之數量為實際發行單位數之百分之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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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動在外發行單位低於實際發行單位總數百分之五者,應註銷之數量為實際發行單位數之百分之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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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所稱實際發行單位總數依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