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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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如係委託其他機構從事避險操作,該風險管理機構之財務報告淨值須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準用發行處理準則第五條第三項第二款信用評等之等級規定。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認購(售)權證審查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10月1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