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補充規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1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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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依證券商申報之月計表核定其申報買賣總金額不得超逾之淨值倍數(以下簡稱證券商淨值倍數),於每月十六日生效。如逢休假日,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如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則由本中心另行決定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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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證券商開業前檢附經會計師複核之財務報表,經本中心核算之證券商淨值倍數,於新設證券商開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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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現金增資、資金挹注或其他足以影響淨值之重大事項,得檢附日計表及有關證明文件,送達本中心憑核其證券商淨值倍數,於審核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