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非商業團體法所定會費之種類及費率」收費標準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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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會對會員收取商業團體法規定經費外之費用種類及費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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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案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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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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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簡申請人)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請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依全權委託管理辦法之規定檢具申請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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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3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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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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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本公會設置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及認可委員會,負責辦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業務人員資格測驗認可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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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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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審查費(含後續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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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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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以下稱投信公司)向金管會或其委託受理機構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以下稱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檢附申請(報)書及公會審查意見書向金管會或其委託受理機構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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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經紀商(以下簡稱總代理人)向金管會或其委託受理機構申請(報)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含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或第27-1條規定檢具申請(報)書件函送本公會審查後,轉報金管會或其委託受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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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
項目
審查費用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首次申請(報)募集案件
20,000元
境外基金申請(報)案件(不含移轉總代理人申請案件)
25,000元
境外基金移轉總代理人申請案件
(a)+(b)
(a)每一申請案審查費用新台幣25,000元
(b)該次申請案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收新台幣8,000元之審查費用。
申請(報)追加募集案件〈僅適用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8,000元
註:傘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傘下之子基金支數為準;系列境外基金,以系列下之各基金支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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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案件之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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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案件:申請專案核准豁免境外基金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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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依申請案件「基金檔數」計算審查費用。審查費用將由本公會分配予參與該次審查會議之審議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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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請案件收取審查費用新台幣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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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檔數」:該次申請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如為同一境外基金機構,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新台幣6,000元之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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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20,000元整。若總代理人係於申請新基金時一併申請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亦需繳納本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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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後續之申請或申報案件:境外基金經核准豁免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限制後,後續之申請或申報事項須經審議委員會審查時,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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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審議委員會委員之審查費:說明如下。
委員會審查事項
收費標準
申請案例(舉例)
相關變更事項須重新向金管會提出專案申請,或重大變動事項須向金管會申報並取得核准(備)者
(a)申請案件收取審查費用新台幣30,000元整。
(b)「基金檔數」:該次申請基金檔數超過一檔者,如為同一境外基金機構,自第二檔起每一檔基金加計新台幣3,000元之審查費用。
1.原申請之模型及參數設定有變更需重新提出專案申請。
2.變更市場風險衡量措施(如風險值法改為承諾法、承諾法改為風險值法、變更風險值模型之參數等)需向金管會申報者。
3.其他經金管會指示之重大變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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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公會審查作業費:每一申請案件收取新台幣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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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報私募境外基金之審查費(含後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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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境外基金機構應於私募境外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54條規定向本公會申報;申報人並依金管會104年7月16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50771號公告規定,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以前將上月份變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再由本公會轉報金管會及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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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之計算標準如下:
私募境外基金審查費
審查費用
(本公會會員)
審查費用
(非本公會會員)
a.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25,000元
62,500元
b.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應募人以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為限者)
5,000元
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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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5.(2)b.費率繳納審查費用者,嗣後若新增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規定之專業投資機構以外之應募人,除依規定重新檢具書件申報,並應繳納5.(2)a.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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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報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審查費(含後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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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依金管會113年10月25日金管證投字第1130384919號令、114年1月8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6599號令、114年3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140381147號令或111年8月15日金管銀外字第11102721131號令之規定,申報人應於基金價款繳納完成日起五日內向本公會申報,並應於每月第十個營業日將上月份變動情形彙總向本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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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費用標準如下:
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費用
(本公會會員)
費用
(非本公會會員)
每檔基金申報案件
5,000元
1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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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請經營顧問外國有價證券業務應具備之場地設備及業務人員審查意見書之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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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證期局95年6月12日金管證四字第0950002828號函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前,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向證期局提出申請,該等申請書件包括由本公會審核並出具之申請公司場地設備及業務人員已符規定之審查意見書。本公會出具審查意見書應審核之事項業於95年8月31日經金管會以金管證四字第0950140173號函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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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1,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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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申請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電子交易業務之作業審核事項之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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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依本公會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第伍條第七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銷售機構於開辦前,應先將作業流程及相關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包括「一般控制」及「應用控制」)之資料,網際網路交易尚須加具會計師對「電腦資訊系統處理作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經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報金管會備查;以及依本公會境外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之第伍條第六項規定,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於開辦境外基金電子交易前,應先將作業流程、相關內部控制、內部稽核制度之資料,及會計師對含電腦線上交易者之「電腦資訊系統處理作業」內部控制暨內部稽核制度出具之「審查報告」,先報經本公會審核認可後,再轉送金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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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審查費新台幣1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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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及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案件之審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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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之三第1項,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及變更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所使用之演算法者,應檢具書件送本公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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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請案件: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或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之案件審查費如下(含下述a.及b.),並應向本公會乙次繳足。
申請項目
a.審查小組審查委員之審查費
b.公會審查作業費
申請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
60,000元
15,000元
申請變更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演算法
60,000元
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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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境外基金新增級別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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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第3款規定,總代理人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於國內募集銷售之級別有新增、暫停、恢復或註銷情事,應送本公會審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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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依新增級別申請案件「級別數量」計算審查費,每一個級別收取新台幣10,000元整,例如有一新增級別申請案申請新增3個級別,其審查費共計30,000元整。目前僅就新增級別申請收取審查費;暫停、恢復或註銷級別申請不收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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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其他專案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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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本公會執行金管會授權辦理之專案審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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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審查公司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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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專案檢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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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之會員業務檢查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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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檢查公司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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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專案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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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說明-本公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88條第1項第6款規定辦理之破產會員財產管理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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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費率-本公會得按實際辦理情形,依使用者付費原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向受管理公司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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