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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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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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本契約及相關規定應行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簽收方法為之,或經甲方同意,約定以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通知。乙方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因甲方有前條第二項所載情事,或其他可歸責甲方之事由,致無法如期送達,其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發生效力;乙方之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簽章限與本契約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附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