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20條 (基本資料及變更)
  1. 本契約簽訂時,甲方應填具乙方提供之同一關係人資料表;嗣後甲方有前述關係人之情事時,應即通知乙方。
  2. 甲方申請文件所載本人、代理人、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統一證號、法人統一編號、地址、通訊處所、帳號等相關資訊如有變更,應以書面或經約定採足以確認甲方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未即以前述方式通知乙方者,該變更對乙方不生效力,乙方並得暫停融通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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