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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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契約之生效及存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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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自簽訂日生效,有效期間[ ]年。契約屆滿前一個月,若任一方未以書面向他方為終止合作之意思表示時,本契約依原條件自動延展一年,其後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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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連續三年以上無交易記錄,乙方得終止本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