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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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契約之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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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款項借貸擔保品專戶內之擔保品有經法院為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甲方有死亡、第十三條所定情事之一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本契約當然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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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契約因前項終止者,乙方得準用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分擔保品及抵繳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有剩餘者,應通知甲方或其繼承人領取,尚不足部分,甲方或其繼承人應依乙方之通知限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