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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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停止過戶或付息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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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於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停止過戶日或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甲方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代為辦理過戶。如甲方以中央登錄公債為擔保品及補繳有價證券,遇有付息時,依操作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