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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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 (處分所得之抵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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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前條規定處分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之時間及其處分價格,甲方絕無異議;處分費用並由甲方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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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處分所得,抵償甲方所負債務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如不足抵償,甲方應立即清償,否則乙方得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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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因特殊事故未能處分擔保品取償時,甲方不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