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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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擔保品之處分及違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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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乙方得依操作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分其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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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於融通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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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方未依前條規定償還融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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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方未依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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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未依第八條第四項之規定更換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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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未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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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有前項各款之情事時,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乙方得自逾期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所定融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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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依第一項規定處分後,不足抵償債務者,應通知甲方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乙方得於債務清償必要範圍內,就甲方因其他業務所提供之擔保品及補繳之擔保品予以處分,有剩餘者,應返還甲方,尚不足部分,則通知甲方限期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