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11條 (償還融通款項及擔保品之撥還)
-
甲方申請償還融通款項時,應依操作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
甲方償還融通金額、利息與相關費用後,乙方應於償還日之次一營業日,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匯撥至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開立之保管劃撥帳戶或中央登錄債券帳戶,或辦理解質並將擔保品及補繳擔保品退還甲方或擔保品所有人。但甲方得與乙方約定免予退還一部或全部之擔保品者,乙方得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