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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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賣出成交價款之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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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賣出擔保品償還融通款項者,甲方得與乙方約定,依下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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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乙方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以成交價款償還,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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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以賣出成交價款償還融通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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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由乙方以實行質權之方式於乙方開設之指定帳戶賣出,相關手續費及稅賦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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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自行於乙方開立之有價證券買賣帳戶,以書面或通訊、電子方式委託賣出,並由乙方辦理解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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