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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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擔保品維持率及補繳擔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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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逐日計算甲方所提供擔保品之擔保維持率,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不納入擔保維持率之計算,其低於乙方所定比率時,甲方應即依乙方之通知於限期內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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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依前項補繳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種類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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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補繳期限,依操作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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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之更換或補繳擔保品,應保證其權利之完整,有瑕疵或有法律上之爭議,應於乙方通知後之三個營業日內,以現金或相等價值之他種得予補繳之擔保品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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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之補繳擔保品非甲方本人所有者,應負責取得所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