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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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融通款項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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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依前條第一項所提供之擔保品,應由乙方或保管機構匯撥至乙方於集中保管結算所或中央登錄債券清算銀行開立之擔保品專戶。若甲方具操作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身分,且以內部人所屬公司股票作為擔保品者,應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規定完成質權設定予乙方,相關設質費用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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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應於前項作業完成後將融通款項撥付至甲方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以甲方本人帳戶為限,撥付費用由甲方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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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融通款項撥付之金融機構帳戶如有變更,甲方應依本契約第二十條規定之方式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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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融通款項之撥付,乙方得一次或分次就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計算融通額度,按甲方之申請一次或分次撥付融通款項,撥付方式由雙方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