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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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擔保品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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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提供之擔保品以操作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範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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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甲方提供之擔保品,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得經乙方同意後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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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申請資金融通後,所提供之擔保品經證券交易所檢核後認超過融通限額者,乙方得請求甲方更換擔保品,並將已撥入擔保品專戶超限之擔保品,提撥退還至甲方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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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提供之擔保品,依操作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計算融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