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5條 (融通期限)
-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其融通期限為六個月。
-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其融通期限以二個營業日為限。
-
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前二項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乙方應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