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3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條 (融通期限)
  1. 甲方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其融通期限為六個月。
  2. 前項期限屆滿前,乙方得依甲方之申請及信用狀況同意予以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並以二次為限。但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其融通期限以二個營業日為限。
  3. 除以應收在途交割款債權為擔保者外,前二項融通期限屆滿前十個營業日,乙方應以書面或經甲方同意之通信、電子化方式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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