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契約書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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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融通事由及融通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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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為擔保,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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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向乙方申請資金融通時,乙方得依內部控制制度審核後予以同意,並核准融通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