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連續課徵至其補正或改善為止;亦得視其違規情節拒絕受理該證券商推薦興櫃股票:
    1.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規定者。
    2. 二、未依第四十條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3. 三、經本中心依第四十條之規定予以警告,最近半年內達二次以上者。
  2. 證券商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課以新台幣四十萬元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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