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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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應將其證券商代號、買進或賣出之股票名稱、價格與數量等資料,依規定格式輸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與各該興櫃股票之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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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申報資料經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接受後,即透過傳輸系統依序回報之。其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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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自營商之買賣申報限當市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