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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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使用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進行議價點選成交後,系統即依序回報成交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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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於其營業處所與客戶自行買賣興櫃股票,應於確定成交後迅即將其成交資料,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輸入本中心資訊系統。買賣雙方均為推薦證券商時,由賣方輸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