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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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因買賣報價或點選成交,證券自營商因買賣申報或證券經紀商因執行興櫃股票受託買賣發生錯誤,得於成交後經他方同意,於當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向本中心申報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以下簡稱改帳作業),但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得經他方同意後,於成交日之次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向本中心申報取消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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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改帳作業申報處理原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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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辦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暫緩交易或第二項暫停交易之股票,當日不得辦理取消交易、更正價格或更正數量等改帳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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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經紀商申報改帳作業應基於真實之錯誤而申報,不得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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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投資人未依內部人規定程序辦理股票轉讓,而申報改帳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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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投資人違反內部人歸入權有關規定,而申報改帳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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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以非真實之錯誤申報改帳作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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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經紀商因申請改帳致發生委託人權益損失或其他糾紛,應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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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本中心核准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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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改帳作業應由交易雙方證券商,依本中心規定之格式,至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