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本中心於每一營業日交易時間內發現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之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即暫緩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延緩三十分鐘後由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自動恢復。但暫緩交易開始之時間距當日交易時間結束不足三十分鐘者,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止。
  2. 依前項規定暫緩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三十分鐘後之交易時段,興櫃股票加權平均成交價漲或跌至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應暫停其交易至當日交易時間結束止。
  3. 依第一項規定暫緩推薦證券商進行議價點選成交期間,原已申報尚未成交之買賣報價及委託不予取消,並繼續接受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買賣申報之輸入、變更及取消,推薦證券商仍應依第二十一條規定報價。
  4. 但興櫃股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1. 一、經本中心公告停止或終止櫃檯買賣者,自公告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其恢復交易之首個營業日止。
    2. 二、除權或除息交易開始日。
    3. 三、減資換發新股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
    4. 四、變更股票面額換發新股後股票櫃檯買賣開始日。
    5. 五、開始櫃檯買賣首五個營業日。
    6. 六、前一營業日加權平均成交價低於一元者。
    7. 七、其他經本中心公告排除適用者。
  5. 興櫃股票依第二項規定暫停交易者,本中心應通知該發行公司,於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公告其財務業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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