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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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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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9月2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