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興櫃股票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9月2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在其營業處所自行與其客戶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時,得依客戶信用狀況,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2.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興櫃股票時,經評估客戶信用狀況如有逾越其投資能力,得對客戶預收買進之價金或賣出之興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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