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零股交易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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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開市前一分鐘,如任一次與其前一次之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百分之三點五(開市前之三十分鐘如無前一次試算成交價,則以開始交易基準價為準),或開市前一分鐘取消及變更買賣申報數量達開巿前買賣申報數量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該有價證券暫緩當日第一次撮合。暫緩當日第一次撮合之有價證券,延緩二分鐘後依序撮合成交。但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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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股交易自第一次撮合成交至申報時間截止前之一段時間內,如每次撮合前經試算成交價格漲跌超逾前一次成交價格百分之三點五時,本中心立即對當次撮合延緩二分鐘,並繼續接受其買賣申報之輸入、取消及變更,俟延緩撮合時間終了後依序撮合成交。但初次上櫃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當日開始交易基準價低於一元之有價證券,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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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後零股交易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