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18日
沿革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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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1. 一、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發行海外股票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並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陸、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之規定。
    2. 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肆、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之規定。
    3. 三、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評估參、一、~十、之事項外,準用「證券承銷商受託辦理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之評估查核程序」伍、一、五、六、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及十七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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