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18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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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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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發行海外股票者,除應載明或評估肆、一、~十、之事項外,並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陸、二(一)、三、四、七、八、九、十及十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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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一上市(櫃)公司申報增資發行新股或以已發行股份參與存託機構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除應載明或評估肆、一、~十、之事項外,並準用「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肆、二(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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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申報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者,除應載明或評估肆、一、~十、之事項外,並準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伍、二(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及十五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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