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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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紛爭處理及合意管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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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契約所生之爭議,甲方同意先向乙方提出申訴(受理申訴專線電話:______________),乙方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妥適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甲方。甲方不接受乙方之處理結果或乙方未於前述期限內回覆甲方者,當事人雙方同意先向第三公正機構(如:期貨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其他依法成立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調處、評議或其他相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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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爭議,無法經由申訴、調處、評議及其他相當程序解決者,當事人雙方同意以_____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或排除合意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