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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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契約之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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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得以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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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於本契約簽訂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解除本契約者,免付顧問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