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期貨顧問委任契約範本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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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受任人提供期貨顧問服務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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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除於訂定本契約時交付甲方相關資料外,就前條約定之期貨顧問服務範圍,得以下列方式提供甲方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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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______________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關之研究分析意見或報告,報告應載明分析基礎及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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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或不定期舉辦講習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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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於營業時間內接受甲方機動性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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