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72條 (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業者之處罰)
  1. 領有會計師證書,未辦理執業登記或加入公會而執行會計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命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會計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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