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69條 (非會計師而執行簽證者之處罰)
  1.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而親自或僱用執業會計師執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財務報告之簽證或第四款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申報之簽證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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