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64條 (懲戒之機關與被付懲戒人之答辯)
  1. 會計師應付懲戒者,由會計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2. 會計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會計師,並命其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3. 會計師依前項規定提出答辯時,應將答辯書稿抄送原移送懲戒之全國聯合會及業務事件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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