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54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1.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2.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3.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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