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會計師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8月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第54條 (公會會員大會與聯合會代表大會之召開)
-
省(市)會計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應召開臨時大會。
-
全國聯合會每二年召開代表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且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超過時,有效委託代理出席人數名單,以受委託人簽到或報到之先後順序計算,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