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8月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37條 (合併之決議程序)
  1.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得經股東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與其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合併。但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2. 股東不同意前項合併者,得退出。
  3. 第一項合併後存續、消滅或新設之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回上方